高雄趙姓外籍單親媽媽在某五星級飯店自助吧工作,後來因工時、工作內容等問題離職,之後提起訴訟,主張飯店未幫她提撥勞工退休金及勞保,她是依勞基法規定與雇主解約,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,但一、二審法院審理後,認為趙女在離職書寫「職場適應不良」,並未表明是因業者違反勞基法離職,均判趙女敗訴。
判決指出,趙女單親扶養患有自閉症兒子,前年2月9日起她到這家五星飯店中廚工作,採部分工時制,每天上班8小時,轉為正職後,月薪3萬元,但工作約2個月,因不適應中廚工作,被調到印度料理區。
同年10月起,趙女發現她的工作變成「雙頭班」,一段班是上午10點至下午2點,之後下午4點半再上到晚上9點半。新的「雙頭班」讓她無法照顧高功能自閉症的孩子。
趙女認為,她在高雄沒有任何人可幫忙照顧,無法配合公司班別上的變動,後來經與公司溝通無效後,向主管表示,如果可以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,她可以離職另找工作,但遭主管拒絕,沒多久隨即離職。
趙女離開後向飯店提告,主張飯店在她剛到職時,有7天未依規並幫她提撥勞工退休金及投保勞工保險,且不僅未給付國定假日加班費,還沒有給她特休假,她是以飯店違反勞基法規定離職,請求飯店應給她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。
但飯店挨告後反駁,趙女是在中廚適應不良,主管才將她調至印度料理區,但工作表現不佳,經主管及同事多次提醒改善,她是無法配合班表才離職,職職原因也寫「職場環境不合」。
高雄地院審理時,法官認為趙女離職申請單的原因一欄,寫有「職場環境不適」,並未表明是因業者違反勞基法離職,另外根據她與主管的對話紀錄,早在她離職前,就因班表無法配合有離職的意圖。
另外,公司未依規定投保勞保及提撥勞工退休金等,法官發現趙女同年4月就已知道公司違規,卻直到同年10月才以此終止勞動契約,已超過勞基法30天除斥期,依規定不得主張,綜合前後因素,趙女離職是因為從調整工作,又無法配合班表才離開,屬於「自願離職」,判趙女敗訴。
趙女不服上訴,高雄高分院審理後,合議庭法官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誤,仍判趙女敗訴。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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